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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洲买自住房赚了钱,需要交“CGT”资产增值税吗?

Updated: Jan 15, 2021

刘致屹, 壹禾财富, 2020-06-11



最近很多朋友问我关于自住房、地税和资产增值税(CGT)方面的问题。尤其是很多拿到TR在等PR的朋友,也想要知道自己的自住房能不能享受澳洲的税务优惠。


今天就关于澳洲自住房税务上的一些相关问题和大家聊一聊。当然,还是要提一句,我只分享个人的见解,并不代表税务意见,我也不了解您的个人情况,如果有需要,我们可以帮助您制定一份完整的税务规划。



在澳洲房地产,包括纳税人的自住房都是属于资产增值税的应税资产,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“CGT资产”(Capital Gains Tax Assets)。当CGT资产被出售,纳税人可能需要对部分或者全部的资产增值部分交纳税金。


根据目前澳洲的税法,纳税人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,获得资产增值税减免(CGT减免),其中税务优惠力度最大的就是自住房税务减免(或称作主要居所税务减免,Main Residence Exemption)。


自住房税务减免,可以让澳洲的税务居民:

  • 在出售自住房的时候免于交纳资产增值税 (CGT)。

  • 而在持有自住房的时候也无需每年缴纳地税(Land Tax)。


这大大降低了自住房的持有成本,这也代表我们可以通过出售自住房获利,但不用担心税务相关的问题。


只是这项税务优惠,真的适用于所有人吗?


其实不是。那么,我们都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申请自住房资产增值税减免呢?首先,我们必须满足下列条件:


  • 房产是由“个人”拥有;

  • 纳税人本身必须是澳洲的税务居民;

  • 出售的房产必须在持有期间是纳税人的主要居所;

  • 出售的房产不能是通过任何方式从家庭信托或亲属继承而来的。(非继承

这里要说明几个问题:


1. 如果我的自住房买在了家庭信托下,我还能不能享有自住房税务减免呢?


根据澳洲税务局相关CGT的58号裁定,明确指出自住房税务减免只适用于“自然人”,不适用于家庭信托和公司。


如果想要享受自住房相关的税务优惠,大家一定注意不要通过家庭信托购买自住房。


不合理的资产结构规划往往不能帮您省钱,反而会造成税务损失。


在进行个人税务规划的时候,并不是越复杂的结构越好。更重要的是根据我们未来的发展方向和个人需求,合理规划。


2. 海外税务居民的自住房需要交资产增值税吗?



在2017年5月,澳洲政府修改关于海外税务居民自住房税务减免的相关规定。在大多数情况下,海外税务居民将不再享有自住房的资产增值税减免。



根据ATO网站,如果您是在2017年,月9日以前购入的自住房,并且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出售的话,仍然可以享受到自住房资产增值税减免。如果您是非税务居民身份并且在2017年以前,购置了澳洲的自助房,如果想要免去不必要的资产增值税,就需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尽快寻求会计师的意见。


如果您是在2017年5月9日以后购入的自住房,作为海外税务居民将不再可以享受“主要居所”的资产增值税减免。


3. 自住房税务减免只适用于我们的“主要居所”,那么税务局是如何判断“主要居所”(Main Residence)的呢?



税务局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判断:

  • 所居住的时间:应是纳税人的主要居住地。

  • 家人的居住地:妻子,小孩是否住在同一地方?

  • 纳税人的个人物品通常存放在哪里?

  • 纳税人注册选举投票的地址是哪里?

  • 纳税人的信件通常都寄送到哪里?

  • 相关的煤气水电费,电话费账单所写的地址。

  • 纳税人有没有其他的居所,是否有长期居住的意向。(需要注意的是,纳税人有意向要居住在某套房产,并不代表这个房产就是纳税人的“主要居所”,纳税人必须要实际居住才可以。)


另外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您的自住房建在了一块超过2公顷的土地上,那么也是不符合澳洲税务局对“主要居所”的定义的。同时也无法享受自主房相关的税务优惠。


4. 如果不能及时搬入或者居住到我们的“主要居所”会出现哪些问题?


税务局对“主要居所”的判定,有提到房产应是纳税人主要的居住地。但如果我们买了一块地,自己盖了一套房子打算作为我们的自住房,在盖房子的过程中,我们并不能入住。或者我们买了一套期房,也是准备用来做自住房的,但可能需要等2年才能交割。


这个时候我们要申请“主要居所”相关的税务优惠,就必须要在房产可居住以后的第一时间搬入。


  • 也就是说在房子完工,收到“可居住证明”以后就一定要搬入。

  • 期房,则要在房产交割以后,立刻搬入。


税务局会根据纳税人是否在房产可居住的第一时间,及时地入住指定的居所做为“主要居所”的判断依据。


只要我们在房产可居住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入住,那么从税务局的角度,“主要居所”的税务优惠都是适用的。




5. 我们是否可以有多个“主要居所”,同时享有自住房税务减免?


“主要居所”有这么多税务优惠,我们可能会想,能不能一个人拥有多套“主要居所”呢?或者能不能在我名下一套房是我的主要居所,我太太名下一套房是她的主要居所?这样不是有更多的税务优惠吗?


正常情况下是不行的,但是也有例外。如果您购买了新的自住房,同时选择卖掉现有的自住房,在这种情况下两套房产有可能会同时享有“主要居所”的税务优惠。但是这种情况不能持续超过6个月,也就是说纳税人要在6个月内出售旧的自住房,从而获得资本利得税减免。


如果不能在6个月内完成出售,那么纳税人只能选择一套房产继续享有“主要居所”的税务优惠。同时纳税人还必须要满足:


  • 在过去的12个月里至少在旧的居所连续的住满了3个月以上。

  • 纳税人搬离居所的12个月内不能以出租或其他形式获取任何收入。

6. 如果我们回国了一段时间,房子空置,那么我还能继续享受“主要居所”的税务优惠吗?


当房屋空置,只要没有出租或有了新的“主要居所”,那么您的房产会一直持续享有“主要居所”的税务优惠。


如果纳税人把空置的房屋出租了,在没有其他“主要居所”的情况下,那么“主要居所”的税务优惠只会持续6年。如果在6年内,纳税人回到了自己房产居住一段时间,又把空置的房屋出租了,纳税人又可以再次享受6年的“主要居所”税务优惠。需要注意的是,纳税人必须要保有澳洲税务居民身份,并且没有其他主要的居所。


这也是我们常说的“6年原则”(Six Year Rule)。


这里举一个例子:

小张在自己的自住房里居住了两年,但是因为工作需求,被派往中国分公司工作4年。在这期间,小张把澳洲的自住房出租出去了。4年以后,小张回到澳洲居住,在自己的自住房里又居住了两年,之后又被派到英国工作了5年,期间小张又把澳洲的房子出租了。5年以后,小张回到澳洲决定卖掉澳洲的房产。这时“主要居所”的税务优惠是适用于小张的,因为小张两次都不超过6年。并且期间小张保有澳洲税务居民身份,因此在出售房产时,小张不需要交纳任何的资本利得税。当然如果房产价格出现下跌,小张也是不能享有任何资本利得抵扣。


在这个例子里我们需要注意两点:


  • 如果小张的房屋在居住期间用于出租、家庭办公室或产生了其他相关的收入,那么小张都不能使用“6年原则”。

  • 如果小张成为了澳洲的非税务居民也可能影响“主要居所”的税务优惠。


在税法修改后,非澳洲税务居民的税务优惠有所减少,因此“6年原则”对很多常期居住在中国的客户已经失去了意义。


结语


如果您打算在澳洲购买自住房,定居澳洲。那么自住房相关的税务优惠一定要提前了解,这样才能帮助您在未来更好地选择。


在您设立家庭信托,搭建税务结构前最好提前做好个人的税务规划。这样才能提前发现问题,优化税务结构。


壹禾财富和资深会计师合作,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税务规划服务。


涉及个人税务规划,企业税务规划,税务结构设计和资产配置等多全方位专业咨询服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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